中国(上海)の法律事務所-来来法律事 Shanghai LaiLai Law Firm

  • HOME
  • 中文(簡体)
  • サイトマップ

何でもお気軽にお電話でご相談ください。

申请

  • 用户名
  • 密码
上海来来法律事務所 Shanghai LaiLai Law Firm
  • 首页
  • 来来动态
  • 来来介绍
  • 专业人员
  • 业务范围
  • 专项事务
  • 成功案例
  • 来来速递
  • 博客
  • 分类列表
  • 联系我们
  • 顾问类型

免费咨询服务现在进行中(请预约)!我们免费提供一次咨询服务!

来来律师博客

免费邮件杂志订阅

每月发布最新法律修改动向、    经济新闻 请从以下页面订阅

地址 上海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1001室
电话 021-5108-3020(直线)
021-6236-6800(总机)
传真 021-6236-6810
邮箱 lailai@lailailaw.com
网站 www.lailailaw.com
担当 张/仲/高
受理 9:00~18:00(请预约)

业务范围

海事海商业务
企业法务
合同业务
国际商事业务
人事劳务业务
知识产权业务

专项法律事务

一般合同法律服务
海事海商诉讼与仲裁
刑事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房地产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法律服务
离婚诉讼法律服务

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新兴酒店诉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场地租赁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新兴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

【案情】
1998年3月20日,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
• 座落在广州市西湾路4号的山东省外经贸招待所大楼(房屋产权属甲方)主体七层,局部九层,总建筑面积共约3452平方米,甲方除留下东北角第五层内三房一厅、两房一厅的房屋各一套和约30平方米的仓库自用外,其余部份按现状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使用期为10年,即自199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 自甲方大楼租给乙方使用后,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660000元,并自第4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缴纳租金基数上按70%的比例递增;
• 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在每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租金,逾期则按日支付租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经营中无论盈亏,乙方都要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如乙方无故拖延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装修及改造部份无偿归甲方所有;
•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大楼租赁合同规定之日计起,除甲方留用部份外,一切水费,电费及本大楼所发生的各种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承租大楼定金165000元,在合同期满后三天内,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如若乙方单方撤约或违约,定金不退。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1998年3月20日支付了租赁押金165000元给被上诉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双方办理了房屋内的物品移交手续,并签订了物品移交清单。
上诉人接收了房屋后,投入资金装修了上述承租的房屋,并成立了金湾酒店,由金湾酒店使用该屋,对外经营。
1998年8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签订《补充协议议》,对有关事项作了补充约定。上诉人使用上述场地后,向被上诉人交租至1998年12月,从1999年1月起没有向被上诉人交租。
1999年1月10日,金湾酒店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减租重新签订协议,并表示如果解决不了,可以终止合同。同年4月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金湾酒店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没有签订该协议书。同日,上诉人金湾酒店迁出了该屋,但没有将场地移交给被上诉人。上诉人、金湾酒店迁出了西湾路4号房屋后,被上诉人自行接收了房屋,并一直对外经营使用。
1999年6月15日,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提出西湾路4号房屋没有人管理,要求暂时代管房屋,因上诉人当庭表示不再租用房屋,原审院口头裁定由被上诉人暂时代管房屋,但被上诉人却将房屋一直作对外经营使用至今。
另查,兆和公司、城信公司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前已在西湾路4号房屋内使用,其中兆和公司使用311房,城信公司使用30l房,张记羊肉城向上诉人承租了西湾路4号首层靠南边的房屋、2楼全层(建筑面积约756.07平方米)使用。现兆和公司、城信公司已自行迁出了西湾路4号,将使用的房屋交回被上诉人。张记羊肉城未与上诉人办理交还场地手续。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被上诉人自留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65.68平方米。上诉人1999年1月至3月欠交的电话费为166.96元。
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法院提交被上诉人拖欠其水电费的凭据,也未能提交有关被上诉人强行收回场地的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应为有效。
由于上诉人没有依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给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因是否办理租赁登记并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且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被上诉人不予办理租赁登记的证据,故上诉人提出没有办理租赁登记是被上诉人拖延不办,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上诉人和金湾酒店已迁出承租房屋,故被上诉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合理合法。上诉人提出是被上诉人强行收回场地,因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强迫其迁出承租场地,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明确表示不再租用上述房屋,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并交还承租场地,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上诉人违约,故应将欠交的租金清交给被上诉人,并按约定支付滞纳金。对上诉人提出装修不应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的问题,因合同已明确约定,如上诉人拖延租金3个月,合同解除后装修及改造部分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对上诉人提出应依法追缴被上诉人对外非法经营所得,并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的问题,因上述房屋已经原审法院口头裁定由被上诉人代管,被上诉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使用,其对外经营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该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诉讼费,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原审违反审理程序、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纯属无理,应予驳回。而上诉人交纳的租赁定金165000元,因双方合同约定如上诉人违约,所交定金不退,上诉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现上诉要求退回,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审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兴酒店将1999年1月至4月1日未交的租金,按月租金55000元计算,一次性清交给山东办事处。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山东办事处与新兴酒店于1998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于1998年8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新兴酒店在广州市西湾路4号房屋内的装修物归山东办事处所有。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兴酒店将1999年1月6日至清缴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欠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每日11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山东办事处。滞纳金不得超过新兴酒店所欠的租金总额。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兴酒店将166.96元电话费清交给山东办事处。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兴酒店将1999年4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张记羊肉城未交的租金,按月租金12656元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山东办事处。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兴酒店将1999年4月1日至清缴上述判决第(五)项所欠租金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每日25.31元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山东办事处。滞纳金不得超过张记羊肉城未交的租金总额。
七、驳回山东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新兴酒店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7806元由山东办事处负担1930元,新兴酒店负担5876元,反诉受理费31480元由新兴酒店负担。
本案二审受理费392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返回

房地产纠纷案例

・韩兴培等诉韩知欣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纪毛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
・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新兴酒店诉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场地租赁纠纷案
・借用房产抵押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洪绥熙诉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土地纠纷案

首次咨询免费(请预约)

Copyright © 2008 上海来来律师事务所